刚刚进入7月份,就传来了发票改革的相关信息。据悉,本次对可以抵税的发票做了相关的调整。那么7月起,有哪些纸质发票不能抵税呢?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广大司机尤其是运输户,若需抵扣税款,请提前做好准备,尽快办理 ETC 卡或用户卡,通过网络平台获取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抵扣。
ETC办理指南:
ETC办理网点有银行、加油站。
输入ETC:查看ETC办理和查询指南
发票打印指南:
需要打印发票的ETC用户可登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网站:,或下载手机APP“票根”。通过以上任意一种方式注册、登录、绑定后方可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在不断完善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的同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既定工作计划,稳步推进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车道系统改造,实现非现金支付卡及用户卡刷卡功能。
目前,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开展联调联试,7月1日后,刷卡通行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的车辆,可在发票服务平台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并按照财税政策有关规定实现税款抵扣。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协同配合,持续优化服务,进一步提升发票开具便利性,不断提高公路出行服务质量,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